|
(三)申请处理及答复方式。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或反馈:
1.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规定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理由。
7.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向市政府或办公厅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如已作出答复,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8.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不再另行提供。
9.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市档案馆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档案馆进行查询。
四、土地征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委托办理规定及程序
(一)土地征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委托办理范围。土地征收政府信息(以下简称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委托办理工作是指申请人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申请获取相关土地征收批文等信息时,市政府有权委托区、县(市)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向申请人公开相应的征地信息,并由受委托单位向市政府提供有关征地信息、反馈委托办理情况。受委托单位应对拟公开或提供的征地信息进行必要的保密审查。
(二)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委托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委托办理工作时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委托办理工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完成;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经市政府同意并通知申请人后,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委托办理交接时间不计算在委托办理的时间期限内。
1.办公厅政务公开处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经核查(包括采取补正等措施)确认此信息确需委托办理的,可以《杭州市人民政府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委托办理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的形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委托有关受委托单位办理。
2.受委托单位自收到《通知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存在征地信息。征地信息存在且可以公开的,由受委托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并告知办公厅政务公开处办理结果;征地信息不存在或不宜公开的,受委托单位应自收到《通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厅政务公开处书面反馈情况说明,并提供理由和依据。
五、其他
(一)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受理申请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二)对因市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引起,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办公厅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第一时间转交给负责答复、应诉的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处理,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如因有关单位未按要求配合应诉,导致市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在行政复议决定中未被维持或行政诉讼判决中原告诉讼请求未被驳回的,在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三)市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的效率和质量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通报一次。
本程序自2015年11月20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厅字〔2012〕5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