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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件登记。市政府办公厅为向市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受理部门,凡主送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以下简称申请件),统一由办公厅政务公开处负责登记。办公厅其他相关处室和单位收到申请件后,应于当日送政务公开处签收;政务公开处负责第一时间登记。
在依申请受理过程中,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政务公开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l)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2)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但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存在特殊需要证明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
(3)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的,应要求申请人更改或补充完整;
(4)申请人一次申请多个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原则予以调整。
政务公开处应当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依法引导申请人正确行使申请权。
2.办理。
(1)拟办。主送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的申请件由办公厅政务公开处进行梳理,对明确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件,向申请人发送《杭州市人民政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件,由政务公开处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厅分管领导审签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将《杭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分送办公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
对市政府为法定责任主体,但相应权限已下放至各区、县(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的申请件,由政务公开处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厅分管领导审签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将《杭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交由该政府信息的实际实施主体办理。
(2)会办。办公厅相关处室收到申请办理件后,应及时提出会办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如需向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经分管领导审签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反馈政务公开处。如需延期,承办处室应在办理期限内向政务公开处书面提出延期意见。
相关区、县(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办理件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申请件,应在收到《杭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市政府办公厅并说明理由。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厅,并注明办理处室及联系电话。如需延期,办理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提出延期意见。会办意见应制作电子公文、加盖电子公章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反馈。未按规定反馈的,在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会办意见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条理清楚、表述准确、无歧义、无遗漏,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对不符合要求、答复质量低的办理件,由办公厅政务公开处发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件审核联系单》退回重新办理,在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3)催办。对未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会办意见的依申请办理件,由办公厅政务公开处发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件催办通知单》,对超期办理的交办件,在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4)延期反馈。对无法在收到申请办理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申请件,由办公厅政务公开处认真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工作,拟制《杭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5)答复。办公厅政务公开处收到办理单位、办理处室起草的初步答复意见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汇总答复意见,并拟制《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如有需要,告知书内容可由办理单位会签,报经办公厅分管领导审签后正式答复申请人。办理期间政务公开处要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工作,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答复意见如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件办理完毕后,政务公开处应第一时间在政府信息公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办结。
(6)归档。对已办结的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办公厅政务公开处要按照“一申请一卷”的要求进行整理,每份卷宗应包括文档目录、申请表、告知书、内部审批资料、信函邮寄单证等相关资料,并在次年3月底前集中移交综合档案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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