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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市市民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参与开放式决策:
1.通过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微博、微信或“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的会议直播论坛发表意见或建议;
2.通过自愿报名,申请列席会议;
3.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无线通信等方式收看收听会议直播;
4.通过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参与开放式决策。
(二十六)市政府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1.决策承办单位汇报决策事项草案内容;
2.参加会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发表意见;
3.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4.列席会议的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5.市政府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汇报市民网上参与情况及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
6.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发言的市民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7.市政府有关领导发表意见;
8.市长作出决策。
未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列席会议的,前款所列第4项程序相应取消。
(二十七)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对市民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在线答复;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答复。
三、决策执行和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决策承办和执行情况实施检查、督促和考核,掌握决策承办和执行中的情况、进度和问题,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监察局按照法定职责对决策承办和执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市审计局按照法定职责对决策涉及的有关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厅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的具体工作要求,分解决策执行任务和执行责任,加强对决策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执行任务、执行责任的要求,制定执行方案,明确执行机构,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三十)市政府办公厅应当督促决策执行单位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明确评估方法和标准,落实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后评估情况作为对决策执行单位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十一)决策实施满一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决策评估报告包括:
1.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2.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4.相关执法体制、机制适应情况;
5.后续措施建议。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决策评估。
(三十二)决策方案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决策方案调整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方案需要调整的,可以向决策执行单位提出建议。
市政府根据决策方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以及决策评估报告,可以对原决策方案作出暂缓执行、停止执行或重大修正的决定。
(三十三)市政府按照规定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有关决策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监督。
市政府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对决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及监察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对决策承办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四、决策责任
(三十四)建立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 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十五)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程序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十六)参与决策的专家、专业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三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的通知》(杭政〔2007〕6号)同时废止。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