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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论证工作,并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十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决策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决策实施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十三)根据决策具体情况,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一并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十四)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方案,并在决策方案制订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十五)决策方案经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送市政府。
(十六)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审议决策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方案草案及其制订说明;
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3.决策论证相关材料,包括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4.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相关要求,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十七)决策方案相关材料齐全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将材料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法制办自收到决策方案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市政府办公厅。
市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完善程序;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可以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相关单位参与论证。补充材料、完善程序、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市政府的职责权限;
2.决策方案内容是否合法;
3.决策方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其他合法性问题。
(十八)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市法制办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当报请市长审定是否将决策方案提交审议。经批准提交审议的,按规定安排会议议程;暂不提交审议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意见对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
(十九)决策方案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二十)审议决定程序由市长启动,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决策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的内容;
2.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发表意见;
3.市政府有关领导发表意见;
4.根据审议情况,市长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记录会议讨论情况、意见及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十一)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者提请审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决策事项应当报党委决定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决策方案暂缓审议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未再次提请审议的,退出决策程序。
(二十二)除依法不得公开或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外,决策事项实行开放式决策程序。
(二十三)市政府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应当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无线通信等方式进行直播,并与市民代表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开展互动,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通过《杭州日报》、“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预告会议时间、内容及市民参与方式等信息,并将决策方案草案的有关材料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专栏予以公布。
(二十四)市政府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时,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根据决策事项的审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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