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市小锅炉淘汰改造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小锅炉淘汰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综合验收、宣传引导、督导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地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切实履行属地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完善责任机制,确保责任落实。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区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小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建立健全小锅炉淘汰改造动态台账,并及时汇总上报。
市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协调力度,形成高效的高污染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机制。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制定出台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行动方案。市发改委负责做好与省发改委能源局的衔接和资料报送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对我市小锅炉淘汰改造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等相关工作。市环保局作为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执法主体,负责依法查处逾期未完成淘汰改造任务的小锅炉,对淘汰改造后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收取排污费;协同负责小锅炉淘汰改造的核查验收工作;负责制定并落实配套政策。市质监局作为淘汰改造工作的技术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小锅炉淘汰改造的认定工作,为锅炉淘汰注销、更新改造提供技术指导;协同负责小锅炉淘汰改造的核查验收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督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不达标的小锅炉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对高污染锅炉房改造工程进行安全、消防审核,协助做好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财政补贴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协调并监督各地补贴资金的到位情况。市经信委、商务委、农业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城管委等部门分别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范围内的锅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等的淘汰改造工作。
(三)突出宣传引导。深入开展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开设曝光台,对组织不力,阻碍、抵制淘汰改造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四)实施财政补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年底期间,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区、县(市),经考核验收后,根据当年完成淘汰改造的锅炉[持有锅炉使用登记证的10蒸吨/小时(含)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容量或数量,由市本级财政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0.5蒸吨/小时以下的1万元/台、0.5(含)—1蒸吨/小时的2万元/台,1(含)—3蒸吨/小时的5万元/蒸吨,3(含)—6蒸吨/小时(含)的7.5万元/蒸吨,6—10蒸吨/小时(含)的10万元/蒸吨;对改造方式为使用成型生物质能源的锅炉,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对2016年7月1日及以后完成淘汰改造的锅炉,按上述标准的80%给予补助。
各地要根据实际,在市本级政策支持的基础上,设立专项补助或奖励资金,支持当地高污染小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由属地政府负责政策处理。
(五)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将严格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对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每月统计、通报制度,并对淘汰改造情况进行排名。
本方案自2015年9月13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1.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计划表
2.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月报表 附件.doc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