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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推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融通。
在义务教育阶段广泛增设劳技课、实践活动课,努力为义务教育段学生提供职业体验服务。加强与普通高中课程的衔接和融通,逐步建立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籍转换、学习成果互认等制度,主动为普通高中学生职业教育选修课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提供支持。“十三五”期间,扶持发展30个职普融通建设推进项目。
(五)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现代职业院校制度,明确政府管理权限与职责,扩大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职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指导职业院校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提升学校治理能力。探索与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校长选拔和考评机制。
(六)促进终身教育开放多样发展。
进一步加大成人继续教育投入力度,广泛开展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其文化素养和职业能力;出台“杭州市成人继续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初步建成全纳、开放、灵活的成人继续教育体系,提升成人继续教育质量,推动学习型城市创建。
三、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一)加快推进校企共同体建设。
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杭州市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暨市属高校产学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县(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在统筹协调产学对接、校企合作、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推进校企共同体建设,制定校企共同体建设章程。依托我市主体产业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推进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考核评价等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学校育人与企业用工的无缝对接。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对校企共同体、产学对接工作的督导与评估。“十三五”期间,重点扶持建设20个依托中等职业学校、整合行业企业资源、服务地方产业转型升级的示范性校企共同体。
(二)强化行业、企业、学校职业教育的共同责任。
加强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信息、人才、市场和技术等方面的资源优势,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行业指导、评价、职业需求发布等第三方服务。企业要依法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和教育制度。国资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要有专门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培训和教育;自身无法开展培训的企业,须委托职业院校开展职工培训和教育。企业须依法承担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任务,提供实习条件,并支付相应实习报酬。
(三)制定完善职业教育相关支持政策。
完善职业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继续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2〕2号)中有关“落实学生实习经费”的财政补助政策。认真执行就业准入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推进企业职工薪酬制度改革,研究出台“企业职工工资与技能等级挂钩的薪酬指导意见”。
创新校企多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和实训成本的有效机制,加快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场地租赁、投资收益、税收优惠等具体操作办法。鼓励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以股份制、场地租赁等形式,通过“引企入校”“前校后厂、前店后校”等途径,建立实习工厂、研发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经济实体。支持、鼓励职业院校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为企业提供服务,并对职业院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所获取的非财政性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
深化高校产学对接工作,研究完善市属国企与市属高校合作政策,发挥校企合作的示范带头作用,推进产学合作组织建设,完善组织形式,提升服务能力;鼓励骨干龙头企业成为大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在杭高校围绕我市重点产业,与我市企业合作开展科研攻关;鼓励在杭高校创新人才在杭创业,遴选扶持一批合作基础好、产业发展前景优的高新科技类合作项目。
(四)加快推进多元办学格局的形成。
进一步加大社会资本进入职业教育办学的开放力度,积极引导、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资本投入形式,采取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等合作模式开展职业教育办学试点,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职业院校在税收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对待,并逐步建立生均财政奖补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奖励等杠杆作用,引导和鼓励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国资企业和各级职业教育优秀校外实习基地,在企业内建立面向职业院校师生实习实践、兼具生产与实训双重功能的教学实训车间;鼓励行业、企业与学校积极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建设,完善集团化办学的体制机制。
“十三五”期间,全市建成10个制度健全、机制灵活、作用明显的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推进实施50个覆盖我市主体产业群的教学实训工场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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