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关爱生命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5〕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营造“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和“无偿捐献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有能力的企业和个人开展助医助困行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救在身边”活动、推进关爱生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在身边”关爱生命
(一)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
大力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扩大培训覆盖面。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组织公众参与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公益培训为主,加大普及培训力度。规范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流程,严格“四统一”(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大纲、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管理)标准,确保培训质量。加强应急救护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各级各类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建设。积极做好“红十字急救掌上学堂”的推广普及工作。大力推进应急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
(二)鼓励造血干细胞捐献。
全市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切实做好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登记入库和慰问救助等工作。不断提高捐献活动的知晓率,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加入“中华骨髓库”,依法落实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亲属的优惠用血政策。
(三)鼓励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
完善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者缅怀纪念和困难家庭人道救助等社会褒奖激励政策,努力扩大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协调员和志愿者队伍。
(四)开展博爱助医行动。
积极引导企业、公众通过爱心捐赠等方式,救助各类因病致贫、生活困难的患者。市和区、县(市)红十字会应设立独立账户接收企业和个人的捐款,定向用于各类因病致贫、生活困难患者的救助,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到公开透明。
二、保障救助、捐献(赠)者权益
(一)红十字救护员。
1.红十字救护员应经过应急救护培训并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红十字救护员在工作时应佩带红十字救护员相关标识,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可享受《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的待遇。红十字救护员在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救援活动时,各级红十字会应给予救护员一定的物质补贴,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依据《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和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急救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红十字救护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现场应急救护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3.根据《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红十字救护员实施现场应急救护且施救成功,并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给予奖励。
4.红十字救护员实施现场应急救护且施救成功的,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享受人才政策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
1.捐献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在800毫升用血量范围内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2.给予捐献者一次性慰问金2000元,次年度回访时再给予慰问金1000元。对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捐献者,另给予人道救助经费1万元。
3.捐献者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4.捐献者享受“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献血者”的待遇。
5.捐献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各级各行业先进。
(三)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者。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红十字会和卫生医疗系统参与完成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的捐献者,对其家庭进行人道慰问: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每户给予慰问金2万元;角膜或遗体捐献者家庭,每户给予慰问金1万元。
2.按照浙江省红十字会、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捐献者丧葬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浙红〔2012〕19号)精神,捐献者免费享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捐献者家庭享受相应补助政策。
3.对捐献者进行医疗救治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由捐献者自负的部分,可通过博爱助医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4.捐献者的直系亲属如需接受器官移植手术,在轮候时给予合理的优先权。
(四)博爱助医捐赠者。
企业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的爱心助医款,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从改善民生的战略高度,深入开展“救在身边”活动,并作为宣传“最美精神”的重要抓手,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共同推进关爱生命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大力弘扬和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将红十字救护员、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遗体)捐献者、博爱助医捐赠个人纳入各级各行业先进评选范畴。将红十字精神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杭州“最美精神”紧密结合,以“寻找最美红十字人”为主题,选树一批救护员、捐献者、捐赠者等最美典型,广泛宣传其感人事迹,使更多的爱心人士关心、支持和参与“救在身边”活动。
(三)加强统筹推进。
各级红十字会要将“救在身边”活动纳入重点工作计划,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当地“救在身边”活动所需的各项经费,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主动协调,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红十字会的工作,按照统一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关爱生命工作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5年7月2日起施行,由市红十字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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