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健全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制。加强应诉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行政应诉机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升行政应诉人员素质能力,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行政案件败诉。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并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案件庭审旁听活动。尊重并自觉执行司法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及时反馈和落实司法建议。
(三十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健全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进行业性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发挥其在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物业纠纷、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学生伤害、婚姻家庭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信访、仲裁的衔接与互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三十二)严格履行行政裁决职责。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对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等领域的行政裁决职责,强化在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林权、承包经营权等纠纷中的裁决功能。
(三十三)发挥仲裁制度作用。完善仲裁规则,加强仲裁调解,建立健全仲裁与诉讼、仲裁与执行的衔接机制,确保生效仲裁裁决得到及时执行。在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中修订、规范和落实仲裁条款,加快推广仲裁机制。在投资、商事、跨境贸易、房地产、金融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探索引入仲裁机制。探索设立国际仲裁院,做大做强涉外纠纷处理服务平台。加强仲裁机构管理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升仲裁公信力。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三十四)健全领导体制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各部门分工落实的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行政首长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第一责任,并把建设法治政府摆在政府工作突出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三十五)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3〕50号),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纳入区、县(市)政府和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增加法治政府考核评价在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且该权重不得低于省考核指标要求。推进内部评价、社会满意度测评、专家评估三者相结合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加强考核结果运用,把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员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三十六)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建立市、区(县、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市、区(县、市)政府每年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推行任职前考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查,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范围扩大到新任市管领导干部。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切实增强行政执法能力。
(三十七)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规范化、专业化要求,切实加强政府尤其是区、县(市)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及队伍建设,配强人员力量,真正做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相适应。法制机构在编在岗的实际工作人员必须到岗到位,不得兼职挪用。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承担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配备相应法制工作人员。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雇员等形式充实政府法制工作队伍。推动建立公职律师队伍,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三十八)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建立普法人才库,发展公益普法组织,全面推动法治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重点加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治教育,形成社会“大普法”工作格局。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制定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培育具有杭州特色的法治文化。做好国家宪法日教育活动有关工作,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坚持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公民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活动,努力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