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全面规范行政决策行为
(十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制定《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性机构进行论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风险评估,探索委托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机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
(十三)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38号)。至2015年年底,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和有条件、有需求的市级主要执法部门要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至2017年年底,政府主要执法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政府重要立法项目的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十四)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积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21号)要求,落实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绩效评估、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发改、财政、审计、法制等相关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五)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以区、县(市)和乡镇(街道)为重点,全面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合理划定综合执法领域,整合部门执法队伍,推动执法重心下沉,增强基层执法能力。
(十六)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加强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明确争议事项的执法主体。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为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证件管理,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加强文明执法。
(十七)强化重点领域执法。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治安、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管,及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对重点领域执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十八)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执法程序、制度,完善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利用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跟踪;规范执法案卷管理,完善执法文书,做到执法全过程有据可查。落实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和案件审核制度,深入推进执法听证程序。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区域、领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增强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推行行政指导、执法案例指导、说理执法、行政监督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
(十九)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制度,进一步探索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裁量基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
(二十)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制定执法责任清单,固化执法项目的职权、流程、机构、岗位和责任。加强政府规章执行情况检查,改进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执法案件质量跟踪评判机制。通过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加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督办等形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强化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二十一)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切实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建立健全衔接工作台账管理制度,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平台,建立和完善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
六、切实加强行政监督,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二十二)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及政协、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依法履行报告、通报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积极回应各类诉求和反映。
(二十三)强化行政内部监督。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推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和制衡,落实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要求,界定岗位,定期轮岗,细化流程,明确责任,强化考核。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制度,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公述民评与评议考核相结合,强化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监督,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建立监督情况通报以及处理结果反馈机制。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和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二十四)强化审计监督。要切实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构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相互协作的监督体系,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的全覆盖。强化审计公开、审计执行和审计问责,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十五)严格行政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倒查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问责制度。对政府及部门因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案件败诉或本地区、本系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七、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保障社会和公民知情权
(二十六)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平台,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推进行政处罚等8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十七)推进预决算公开。完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草案,深化全口径预决算人大审查和向社会公开。逐步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应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二十八)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信息。推进公共服务和公共监管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就业以及环境污染等涉及民生问题的信息。
八、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形成矛盾纠纷调处合力
(二十九)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法复函〔2011〕628号),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行政复议进一步规范化,并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的力量配置,配备与行政复议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办案人员。健全专家参与、听证、调解等审理机制,完善行政复议权利救济告知制度,落实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指导,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复议、司法、执法、监察良性互动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