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5〕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总体目标。力争到2020年,我市率先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继续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进程中发挥龙头领跑示范带动作用,确保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各项任务中走在全国重要城市前列。
(二)基本要求。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五项原则,切实做到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更好地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关切,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建设有限、有为、有效政府。
二、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动态管理机制,做好与国家、省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依法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审批规定的清理工作。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企业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应依法下放基层管理。清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听取相对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建立中介服务项目目录及动态管理机制,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由中介机构办理。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四)完善政府清单管理制度。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建立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控制部门新增权力事项,加强对取消或调整权力事项的后续监管。推动责任清单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信访调解、社会稳定、效能监督等方面的应用。完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改革财政资金分配办法,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加快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平台建设,实现行政权力事项及其运行流程从“线下到线上”,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五)推进政府各项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推进机构法定、职能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研究制定部门职责管理办法,构建权责一致,决策、监督、执行相协调的政府组织体系。强化机构编制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进扩权强镇改革,深化中心镇发展改革和小城市培育试点。
(六)规范行政收费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七)创新和完善政府管理服务方式。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促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编制适合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责事项清单。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探索推进事业机构“同类别、同性质”综合设置。规范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授益性政府行为,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加快建设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强化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估,形成提供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指导。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多证(照)合一”模式,深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统计证、企业公章“五证一章” 联发制度,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三、完善政府立法机制,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八)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发挥法规规章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在市委领导下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对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事项,及时报市委讨论决定。健全政府与人大的立法沟通衔接机制。完善政府与政协的立法协商机制,探索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的方式、程序。完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建立立法后评估结果运用的长效机制。拓展政府立法项目征集渠道,建立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制度。
(九)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清理、编纂等方式,建立既与法律、法规相协调,又具有地方特色且能够满足我市需要的法规规章体系。完善多元化立法草案起草机制,复杂性、综合性的政府立法项目由政府法制机构直接组织起草;健全立法草案委托起草制度,专业性较强的立法草案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起草;探索将立法草案起草工作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模式。健全立法听证制度,立法事项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调整或者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立法听证。改进立法调研,建立和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工作民主化、科学化。
(十)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从杭州实际出发,着力抓好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信息经济发展、强化民生保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城市建设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政府立法,切实增强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准确反映和体现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工作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十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统一发布等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未纳入“三统一”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健全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同备案审查的机制,完善专家参与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的沟通联系。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浙府法发〔2014〕号)要求,认真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处理工作。认真研究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建议,及时审查和修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探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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