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乱涨价、乱收费、非法集资被处罚的信息;
(十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主观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信息;
(十二)企业相关人员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信息;
(十三)企业违法违规用地及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信息;
(十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证照的信息;
(十五)违法募集资金、违规担保或关联方交易舞弊的信息;
(十六)被列入进出口检验检疫、质检、药品安全、餐饮等黑名单的信息;
(十七)走私、贩私信息;
(十八)发行人、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的信息;因证券期货侵权、违 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
(十九)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担保又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清偿责任的信息;
(二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走逃的信息;
(二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正在执行刑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信息;
(二十二)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关闭或停产停业,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十三)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资格或其他有关证书、证明材料的信息;
(二十四)其他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组织依法认定的失信信息。
八、信用信息有效期限规定:
(一)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良好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信息认定之日起3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为信息认定之日起5年。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社会法人信息记录按照A、B、C、D进行分类。
(一)A类,表示该社会法人有良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
(二)B类,表示该社会法人无良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
(三)C类,表示该社会法人有二条以内不良信息;
(四)D类,表示该社会法人有三条(含)以上不良信息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
十、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具有管理职能的行业组织在履行日常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财政性资金安排、定期检验、评先评优等相关职责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信用A类的社会法人,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核准、用地预审等的,优先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加快办理;属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二)申请财政性资金的,优先安排资金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三)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招投标的,在评选时予以加分;
(四)申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物业服务、招标代理、电力业务、测绘、地质勘查、价格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资质的,优先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五)申请工程规划、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危险废物经营、污染物排放、燃气经营、食盐批发等许可证照的,优先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六)参与土地、矿产、水、森林等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相关权利;
(七)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及其他税收优惠的,优先予以确认或批准并加快办理;
(八)申请报关的,优先予以办理;
(九)申请登记注册的,优先予以办理;
(十)申请设立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文物商店等机构的,优先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加快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
(十一)机构申报“见习基地”、“实训基地”的,优先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加快办理;
(十二)在“信用杭州”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十一、有关职能部门可依法对信用C类的社会法人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撤销其相关领域的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降低相关评估等级;
(三)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从严核准或审批企业新增项目;
(五)取消政策优惠;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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