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0日
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信用杭州”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得益、失信受限”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社会法人对其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可以向信用管理主管部门或其他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和组织申请查询其信用信息。信用管理主管部门或其他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和组织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市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市信用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和发布,以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杭州”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市级各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分工,负责指导本行业的信用奖惩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信用奖惩工作相关细则。
四、县级以上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具有管理职能的行业组织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司法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具有管理职能的行业组织可按约定的方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五、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应对信用信息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社会法人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的依法认定,对判断社会法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被市级以上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和区、县(市)政府评定为守信企业的信息;
(二)获得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或取得“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称号的信息;
(三)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市级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项的信息;
(四)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优质产品的信息;
(五)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信息;
(六)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信息;
(七)获得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为A级的信息;
(八)获得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以上的信息;
(九)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认真履行贷款合同的信息;
(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的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七、社会法人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的依法认定,对判断社会法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定期检查的信息;
(二)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两次以上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信息;
(三)一般、较大I、较大II、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信息;
(四)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五)一般、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六)依法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存在欠税、逃税、骗税和抗税的信息;
(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通报的信息;
(八)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信息;
(九)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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