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林牧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5〕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生态环境,培育生物质能源产业,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林牧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推进“五水共治”、“美丽杭州”建设为契机,围绕生态文明、新农村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扎实推进我市农林牧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力争到2017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面消除秸秆露天焚烧现象;沼液的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开发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10万吨以上,折合开发标煤6万吨以上,林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以上;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试点区域回收率达到50%以上。
二、落实主要任务
(一)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1.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自2015年起,全市域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各区、县(市)政府作为推进秸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禁止秸秆露天焚烧任务分解落实至乡镇(街道)和村。要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四级工作网络,一级对一级负责。¬对控制秸秆露天焚烧不力的地区,要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各地落实禁烧责任和措施。
要建立乡镇(街道)干部包村联户、包干巡查等制度,充分发挥村民组织作用,促使农民广泛、自觉地参与露天禁烧行动。建立告知和承诺制度,通过发布公告、媒体宣传、分发告知书等方式开展露天禁烧政策宣传;通过与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签订协议或承诺书等方式,落实生产主体禁烧责任。加强遥感监控,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对秸秆焚烧情况进行定期监控,并向各区、县(市)政府通报火点情况。每年5—6月和10—11月的秸秆焚烧高发期,环保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要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巡查和执法检查,一旦发现焚烧现象应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罚。对露天焚烧秸杆的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享受各类扶持政策的资格。
2.因地制宜推进秸杆综合利用。
各地要结合重点产业和农作物特点,有序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地引导农民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堆沤腐熟、青贮氨化、栽培食用菌、清洁能源利用、压缩制板(块、颗粒)等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综合利用技术。大力推广应用带茎杆切碎和抛洒装置、二次割刀的全喂入或半喂入收割机,对没有切碎装置的要改造加装,便于秸杆还田、埋茬和打捆作业。
3.构建秸秆收贮利用体系。
培育秸秆收集打捆队伍,加快捡拾打捆机的推广应用,构建以需求为导向、利益为纽带,政府扶持、企业主体、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集贮运体系。鼓励和引导秸秆规模利用企业合理选址建立秸秆收储利用基地。
(二)推进畜禽粪尿排泄物资源化利用。
1.构建综合利用格局。
根据区域承载能力和消纳地资源,科学规划和调整优化禁限养区范围和畜禽养殖业产业布局,结合土壤肥力、农作物品种、污染减排等要求,科学测算非禁养区域的畜禽粪便排泄物承载能力和畜禽养殖量。
继续加大对固体畜禽粪便的收集处理、有机肥加工和推广应用的扶持力度,完善固体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及有机肥加工生产设施建设,探索建立统一收集、集中加工、配送服务的运作模式,加快推广适合不同农作物使用的商品有机肥。
加大对沼液收集处置、资源利用、达标排放的扶持和监控力度。对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等畜禽养殖密度小、消纳地丰富的地区,沼液的处置宜采用资源化综合利用(包括土地复垦过程的培肥,下同)的方式;对萧山区(围垦地区)畜禽养殖密度大、消纳地不足的地区,沼液的处置宜采用资源化综合利用为主,纳管或处理达标排放为辅的方式。对实行能源生态型沼气工程处理的养殖场,沼液必须全部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沼气池和沉淀池均不设排污口。沼液的资源化综合利用以“自产自销”、“就地消纳”、“就近利用”模式为主,以节省运输和运行成本,便于使用。
2.提高综合利用效率。
加大畜禽养殖粪尿排泄物治理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规模养殖场的治污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配备须达到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即“两分离”),建有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符合防渗防漏等要求的粪便、沼气和沼液贮存、输送、处理、利用的设施。粪便、沼气和污水处理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即“三配套”),并正常运行。
对已建有污染处理设施的养殖场,要加强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并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达标的,要限期整改;对无污染处理设施的养殖场,要加快改造。各畜禽养殖场要明确落实沼液的利用或处理方案,鼓励养殖场投资建设沼液综合利用基础设施;对养殖密度大、沼液需要“运输转移”利用的地区,鼓励建设区域性的沼液配送系统,落实消纳地,增强种养业间需求的互动性。鼓励养殖场建立农业生态能源企业,按照畜禽粪尿排泄物收集、有机肥生产、沼气发电、沼液农牧结合等一体化发展方式,对畜禽粪尿排泄物进行高效利用。
3.拓展利用范围和领域。
结合测土配方施肥、蔬菜果树种植、植物保护、发展循环农业等工作,切实加强畜禽粪尿排泄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为不同农作物的沼液、有机肥利用提供精确的技术参数。加大沼液利用示范基地和示范性沼液配送系统建设力度,拓展沼液资源化利用的范围和领域。
(三)推进生物质能源化生产与应用。
1.促进循环利用。
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根据现代农业、林业发展现状,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对农林废弃物资源比较集中的区域,可就近就地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以村为单位进行收集,并在区域内培育若干生物质能源骨干企业,延伸产业链条,促进区域内农林废弃物资源的循环利用。
2.扶持产业发展。
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对城市建成区以外的用能企业,尤其是一些用能量较大的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禁止使用建筑废料、塑料垃圾等作为燃料的基础上,鼓励其对原燃煤锅炉进行改造,替代使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对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生产企业,在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环保、安全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其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数量,对废弃物收集、运输、生产、使用以及技术改造、生产设备更新等环节予以适当扶持。
3.强化科技支撑。
坚持技术开发、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产学研结合,对农林废弃物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关键实用技术难题予以重点支持,依靠科技支撑,使废弃物变废为宝、化害为利。
(四)推进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
1.全面构建处置体系。
建立完善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机制,鼓励采用“农药经营单位折价回收、有资质的环保单位规范化处置”的方式,全面构建促进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的政策和监管体系。
2.稳步推进处置工作。
2015年起,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学习推广余杭区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经验,建立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试点区域,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林牧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是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农林牧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该项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生态目标责任制考核。发改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加强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农口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项目实施、技术推广等工作;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财政扶持(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养殖企业、用能企业以及秸秆露天焚烧污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燃煤锅炉改造为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锅炉给予扶持;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用地保障等工作。其他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合力推进我市农林牧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多方面、多渠道加大对农林牧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政策扶持力度。有机肥生产、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生产项目可作为农业大循环、设施农业项目予以供地,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项目可作为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在供地上给予重点支持;废弃物处置利用生产和加工用电按照农业用电政策收费;对农林牧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符合政策的资源化开发企业,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评定并享受相关政策。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在促进农林牧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中,要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组织、社会资本和农民投入,逐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多渠道的投入机制。2016年—2018年,市级财政将根据各地上年度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尿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生物质能源化生产与应用、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等工作情况,通过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方式,纳入各地“美丽乡村”建设及其他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扶持内容,具体补助项目和单位由当地落实。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增强养殖主体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养殖企业作为污染治理第一责任主体,对产生的畜禽粪尿排泄物处理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要加强对农林牧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总结和典型宣传,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社会树立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4月28 日起施行,由市农办负责牵头会同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