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梳理可委托社会力量承接的事项,明确服务标准,加强项目管理。各区、县(市)要按照市统一部署,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分工。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牵头做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再评价等工作。
2.发改部门负责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度。
3.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梳理政府职能,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4.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安排、管理、支付、使用、效率等进行审计监督,提出意见。
5.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承接主体中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承接主体中的企业、机构等加强监督管理。
7.购买主体负责制定购买服务的相关实施细则或方案,编制购买服务计划,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三)建立制度。适时启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做好各项制度、政策的配套和衔接,逐步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围绕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加快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标准体系,为我市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四)强化监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五)培育载体。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承接主体发展壮大。引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服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培育发展一批具有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的评估咨询机构,为更好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支持。
(六)扩大宣传。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优秀购买服务项目和承接主体评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购买服务的积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项目管理、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函〔2010〕256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