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税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违约失信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六)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六、购买程序与方式
(一)项目确定。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分季度、分批编制购买服务计划,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数量、成本测算和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形成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总计划后,各购买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购买预算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完整的信息。对突发的应急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确需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由购买主体向财政部门申请,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购买。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承接主体的确定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以及政府引导调控作用的发挥。
(三)合同签订。购买主体根据政府采购文件,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项目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全程实行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同双方要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积极应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七、资金安排及支付
财政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年度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及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中列支。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项目经费中解决的,经财政部门对购买服务合同进行审核后,由购买主体依据合同规定,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二)购买资金经批准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部门对购买服务合同进行审核后,采取财政直接拨付方式支付。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前述第(二)款规定支付。
(四)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服务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八、绩效管理
(一)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评价。
(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承接主体征信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