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杭政办函〔2014〕1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规范和推进我市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公共服务需求和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导向,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着力点,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以点带面,有计划、有步骤地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三)严格程序,竞争择优。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享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四)监督评价,动态调整。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和科学评估,对承接主体和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增强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的职能事项,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有机衔接,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机构编制和经费。
三、购买主体
(一)各级行政机关;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四、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特点明显。
(一)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等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均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三)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的原则,近期在职业和人才培训、公共文化、基本养老服务、食品安全检验监测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城市基础设施养护、公共设施管理等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步伐,全面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逐渐扩大购买服务的范围。
《杭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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