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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规模。资金互助会筹集的入会资金和互助金,须经区、县(市)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核准。创办时筹资总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日后运行确需增加筹资额的,须按规定履行审核、核准手续,资金规模最高不得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
(二)准备金制度。资金互助会应当建立准备金制度,准备金备付额应按本会资金总额的10%—15%提取,具体额度由区、县(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与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共同核准。
(三)风险防范制度。资金互助会应当建立风险防范制度,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盈余应当按会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责任主体。资金互助会是承担本会经营风险的责任主体,全体会员应当按照股份比例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
(五)日常管理。资金互助会应当遵循“见账不见钱”的原则开展日常业务活动,严格执行日结日清制度。
六、监督管理
(一)内部监管。资金互助会必须建立业务操作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责任追究、薪酬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制度。同时,建立完备的会员个人信用档案,开设专门账户、账簿和科目,并确定专人管理,完整记载资金互助会业务活动,严禁将资金互助会资金存入个人账户。要定期公开资金互助会会员出资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借款和经营风险评估情况、收益和分配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二)政府职责。试点区、县(市)政府应当承担资金互助会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责任,负责做好资金互助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七、组织保障
市政府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指导,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市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具体的组织、联络、协调事务;市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试点区、县(市)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资金互助会的核准与日常监管工作;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要求,制定资金互助会章程范本,指导试点区、县(市)民政管理部门开展注册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市供销社按照“三位一体”要求协调试点区、县(市)供销社参与、指导资金互助会的培育、发展工作;市财政管理部门对列入试点的资金互助会酌情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省农信联社杭州办事处负责指导试点所在地农信机构与资金互助会开展业务合作,协调业务咨询、人员培训、账户管理等相关事项,为试点区、县(市)免费提供资金互助会管理软件,并按“见账不见钱”的原则协助金融管理部门做好资金互助会资金安全监管工作。
试点区、县(市)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管理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农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