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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4-11-11 07:32:06 杭州网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拟订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二)宣传处。

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思想文化建设;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宣传,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十三)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卫计人员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注册培训和全科医学教育工作,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加强全科医生等亟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十四)保健处。

拟订干部保健工作规划;承担市保健委员会所确定的保健对象的日常医疗保健、全市市直机关单位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的健康体检工作;遴选和管理保健专家和保健医师队伍,指导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干部病房和干部门诊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干部保健部门业务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爱国卫生管理处(挂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健康城市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除“四害”及群众性卫生创建、监督、检查等活动;组织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健康城市工作;组织协调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社会公共卫生领域的交流合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建设健康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计生委行政编制7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正处级卫生计生监察专员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改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改委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牵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安全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五)与杭州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和杭州检验检疫局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六)设立市卫生计生委杭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各分局“三定”规定另行制定。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按规定程序做好有关调整工作。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4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04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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