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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计生委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委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督查等日常工作;指导委机关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全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和评审相关工作;承担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承担对外合作交流、卫生援外医疗人员选派和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地方标准;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指导法制理论研究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担委机关集中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四)财务与审计处(挂规划与信息化处牌子)。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规划、标准和安全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信息化工作开展;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参与制定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有关规定,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承担直属单位耗材、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的监管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挂卫生应急办公室、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牌子)。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拟订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清单;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规划、制度、预案和规范措施,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应急措施和重大灾害、恐怖事件、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生物安全事故等的紧急医学救援,收集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承担市公共卫生委员会办公室、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医政医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以及院前急救机构管理等有关地方性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工作;拟订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规范,承担全市医疗服务监管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基本药物制度,贯彻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参与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的有关规定;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七)中医处。
拟订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人员的准入管理工作;承担各级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医教育与科研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工作;拟订中医药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各级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的继承、传播和发展,推动中医药科普知识普及;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国际交流、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推进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指导全市民族和民间医药工作。
(八)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拟订城市社区卫生、农村卫生事业和妇幼保健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推进基层卫生体制机制改革;拟订基层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方案和服务规范,指导开展基层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工作,参与对乡村医生进行管理;承担妇幼保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并推进妇幼保健服务均等化;对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九)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指导、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爱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
(十)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牌子)。
研究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实施再生育审批和计划生育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工作,指导、督促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监测工作,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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