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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2014-09-05 10:04:52 杭州网

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如有下列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一)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栽种的青苗、果树,挖掘的鱼塘和养殖的鱼类,搭建的各类大棚等;

(二)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按照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相关标准执行。

十、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情况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有关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上述情况,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各区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市农村工作部门要按照市有关规定,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管理。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间为准),其征地补偿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2〕56号)同时废止。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附件:1.征地区片价标准

2.青苗补偿费参考标准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考标准 杭政函〔2014〕134号附件.doc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日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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