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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任务
(一)清权简权。
1.清理部门权力事项。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以“权力阳光”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成的权力事项为基础,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十类行政权力事项划分类别,对本部门现有职责和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的要求,提出保留、取消、转移、下放、整合、严格管理、加强等调整意见。
(1)权力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以外的各类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需要保留的应按规定予以确认,并设定过渡期,过渡期满仍缺乏合法依据的,予以取消。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后予以取消。
(2)权力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的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3)权力下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区县(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备案、年检等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部门行使外,按照方便办事、提高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原则上下放区、县(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管理。
(4)权力整合。确需保留的权力,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或需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的,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原则上予以整合。
(5)权力严管。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以及日常管理中很少行使的行政权力,应当建立特别管理措施,予以严格管理。
(6)权力加强。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重点加强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强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权力。
2.清理部门职责交叉、关系不顺事项。主要包括:部门间是否存在职责交叉、关系不顺问题;履职中是否存在“越位”、“缺位”和权责脱节问题;履职方式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存在政事不分和擅自将行政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的问题。同时,按照清理原则,对职责交叉、关系不顺的事项以及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事项,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及责任分工。
3.开展部门履职分析。各部门在对本部门职责和权力事项进行清理、自查的基础上,围绕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和优化机构编制配置等要求,分析本部门履职情况,梳理采取的新举措,做好清理填报工作,确保依据充分、数据详实、事实清楚、意见可行。
(完成时间:根据《关于做好部门职责和权力事项清理填报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第一批单位清理填报后,第二批单位于4月15日前完成填报;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单位: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市财政局、市政府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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