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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村级集体权益,属村级集体部分的房产与相应的土地份额转移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后,项目公司可转让部分的房产方可进行转让。
(三十八)留用地项目建成后,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时涉及的税费,应当依法合理给予优惠和支持。税费中市本级提留部分,由市财政局以项目补贴形式核拨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明确。
七、留用地项目出让收入管理
(三十九)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留用地项目建设资金、核拨出让收入的管理。市、区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十)协议出让留用地项目,应按照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的规定,按照项目所在土地等级的基准地价计缴土地出让金。
协议出让留用地项目,凡使用享受土地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规定的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使用不享受土地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规定的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的45%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
(四十一)公开出让的留用地项目,按照成交价款计缴土地出让金。
公开出让的留用地项目,凡使用享受土地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规定的提留资金及储备中心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局和储备中心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使用不享受土地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中45%的做地成本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规定的提留资金及储备中心前期支付的相关开发成本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局和储备中心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
(四十二)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补足留用地指标缺口所缴纳的出让收入不再核拨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留用地项目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出让金按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收缴后,出让收入不再核拨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四十三)各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核拨的土地出让收入后,应按规定加强监督和管理。
核拨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出让收入,必须经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方可使用。核拨资金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八、附则
(四十四)国家和省对留用地开发建设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四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5〕12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8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0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留用地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新出让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