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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保房管局应对留用地项目的房产经营及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对违规销售(或转让)、以租代售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十)市工商、住房保障、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留用地项目的广告宣传,依法对违规进行房地产销售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一)留用地项目依法签订出让合同后,原则上不得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复核验收时认定经批准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或出让年限。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三十二)留用地不得用于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本留用地项目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的抵押和担保。如留用地项目确需实施抵押,必须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经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批准,并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监管下实施。抵押所得价款应全部用于本留用地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其他建设和投资。
六、留用地项目产权登记及转让管理
(三十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本办法规定持有不得转让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单一产权进行登记,并在土地使用权证书中注明“属留用地项目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不可转让部分,不得分割、不得转让”。
(三十四)协议出让的留用地项目允许转让部分只能按幢或层分割转让,不得按间或套分割转让。允许转让部分,每个楼层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中均注明“不得按间或套转让,不得办理分割登记”。
(三十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允许转让的物业进行转让时,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或协议转让,转让价格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转让物业的建筑面积、用途、层次、价格等具体情况,应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并经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批准,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依法办理房产、土地转让手续。
(三十六)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合作开发留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可转让部分可按规划批建的最小产权单元进行土地和房产登记。
(三十七)本办法实施前协议出让的合作开发留用地项目应在通过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方可按规定析产、转让。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方可通过股权置换产权的方式,协商解决项目建成后物业分成问题。股权置换方案经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批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公司申请办理房产及土地转移登记手续时,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不再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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