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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区政府(管委会)认为需统筹开发的留用地项目,可由区政府(管委会)协调,统筹村级集体留用地指标,统一开发建设。
多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自主开发建设的,按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规定以联合建房形式办理协议出让手续。项目建成后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合作比例进行析产后取得相应物业,可独立办理房产及相应的土地登记手续,并允许分层分幢转让所持有的不超过49%的物业。
多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对外合作开发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占项目公司的股份比例、收益分成不得低于51%,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开出让。项目建成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总计应持有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含物业用房面积)51%的房产和地下空间51%的建筑面积,且不得分割转让和销售。但多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可按不低于其在合作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进行析产,并独立办理房产及相应的土地登记手续,但对各自的房产不得进行分割转让。
统筹开发的留用地项目可委托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国有公司或统一招商确定的单位进行开发建设。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留用地指标和土地,承担相应的开发建设资金,并获取相应比例的物业产权。国有公司或统一招商确定的单位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项目置换物业开发的留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出让起价并锁定,以项目建成后无偿移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物业面积为标的,无偿移交物业面积最多者为地块竞得人。
无偿移交的物业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1%。移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不得分割转让和销售。无偿移交物业的面积、位置、建设标准、移交时间等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监督实施。无偿移交物业产生的税费由地块竞得人承担。
无偿移交物业起拍面积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块整体价值及开发成本进行评估后,将无偿移交物业起拍面积、物业位置、建设标准、移交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经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开出让。
(二十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货币化处置”的留用地项目,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留用地指标和土地,指定做地机构收储后按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五、留用地项目监管
(二十七)市级各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严格留用地项目审批,做好项目批后监管工作,严肃查处留用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八)留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做好留用地项目的方案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工作,严禁出现类住宅户型的设计,对违反规定的设计、施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十九)留用地项目建成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部分可用于租赁获取长期收益,严禁通过“以租代售”形式变相转让留用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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