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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3-01 09:42:42 杭州网

三、留用地指标使用

(十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留用地项目,应持留用地指标卡依法向发改部门申请对留用地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十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编制留用地专项规划并与控规做好衔接。

(十七)留用地项目使用留用地指标数量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实际用地范围和土地所在等级经实测后进行核定。留用地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出让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核减相应的留用地指标并变更留用地指标卡登记内容。

(十八)留用地指标可以用于原村级集体二三产企业项目的折抵,以联席会议形式,经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区政府(管委会)会审,审核同意的,可通过补办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十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现有留用地指标无法满足留用地项目建设,且无法预支和调剂的,指标缺口数量占项目实际用地面积5%以内且不超过3亩的,不足部分指标可按该项目实际用途土地市场现行评估价的100%缴纳款项后补足缺口。

(二十)对尚未落地或无法落地的留用地指标,经村民(或社员、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社员、股民)代表同意,可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进行货币化收购,指标收购价格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与被收购指标村协商确定。享受土地出让收入核拨政策的留用地指标,其收购价格可参考指标土地等级容积率2.5时的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55%确定;不享受土地出让收入核拨政策的指标,其收购价格可参考指标土地等级容积率2.5时的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5%确定。

四、留用地项目用地管理

(二十一)留用地项目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统筹开发、项目置换物业方式开发或留用地货币化处置。具体方式的选择应经村民(或社员、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社员、股民)代表同意,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

(二十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选择自主开发的留用地项目,在具备土地出让条件后,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不对外合作开发的书面承诺,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二十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合作开发的留用地项目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所在村的具体情况提出合作开发的出让条件,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方组建项目公司联合开发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应不低于51%。

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合作开发留用地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别持有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含物业用房面积)51%的房产和地下空间51%的建筑面积,且不得分割转让和销售;合作方所持有的房产可以按照规划批建的最小产权单元分割转让、预售和销售,需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结顶后方可提出申请。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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