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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开发性安置用地和拆复建用地指标核发、管理和使用按该区原有政策执行。
(八)留用地指标实行一村一等级制度,其土地等级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所在的最高土地等级确定。
(九)在1998年市委、市政府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后撤销建制的行政村,其历年核发享受土地出让收入核拨政策的留用地及开发性安置指标总量不足15亩的,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可一次性补足至15亩指标,补差指标享受土地出让收入核拨政策。
(十)非撤村建居的行政村,未核发过开发性安置指标或核发开发性安置指标不足15亩的,因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需要经申请可一次性预支15亩留用地指标,待实际可核发留用地指标时进行抵扣。该指标仅限于在本村范围内使用,不得向外调剂;今后撤村建居征地时需按开发性安置方式实行征地补偿。撤村建居后,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核发留用地指标。
(十一)建设项目征收位于萧山、余杭、富阳等行政区界内的“飞地”时,由被征地撤村建居村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可对所涉农用地核发留用地指标。
(十二)留用地指标预支是指撤村建居村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项目建设需要,在撤村建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测绘成果通过验收后,按该村剩余农用地面积的比例提前核拔一定数量的留用地指标。
撤村建居村留用地指标预支比例以撤村建居调查测绘成果为基准,测绘农用地面积200亩以上的,按应核发10%留用地指标总数的30%进行预支,但预支的留用地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0亩。撤村建居村已预支的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完成抵扣后,可按剩余农用地面积再次预支。
以撤村建居调查测绘成果为基准,撤村建居村剩余农用地面积不足200亩(含)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次性核发剩余留用地指标,经所在区国土分局、区政府审核,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一次性核发剩余留用地指标协议后,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村剩余农用地一次性核发留用地指标。
(十三)留用地指标调剂是指在同一城区范围内,不同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留用地指标相互流转。
留用地指标调剂只能在同一城区范围内进行, 调剂指标应征得指标拥有方的村民(或社员、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社员、股民)代表同意,并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国土分局确认,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
(十四)留用地指标调剂或跨土地等级使用时,不同的土地等级应进行指标折算,每调整一个等级,留用地指标按10%比例相应增减。本村留用地指标在本村范围内使用的,根据留用地项目所在土地等级计缴土地出让金,不再进行等级折算。留用地指标调剂到外村使用的,本村范围内不得再允许外村留用地项目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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