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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监管机制。
1.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制度,引入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管。行业协会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资质评估,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2.加强对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的监督检查。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对未达标的养老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确保其公益性质,严禁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养老机构,要收回床位建设补助资金,停发床位运营补助,并向社会公布。
3.加强对养老机构用房和用地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的用房用地标准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案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违规建设的养老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以集资建设等名义和形式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分割转让。养老机构因注销登记、终止、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因债务纠纷须处置养老设施土地资产的,由当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取得成本予以补偿,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事业发展。对将土地违规用于非养老服务等行为,应依法查处,直至撤销养老机构许可证书,并由当地政府收回土地。
4.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为确保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探索社会组织承接养老服务的运行机制,鼓励扶持城乡社区、福利服务、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积极购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养老服务,鼓励各级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化力量进行运营,实行“公建民营”。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