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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鼓励金融部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符合政策、规模较大、前景较好、产权清晰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增加信贷投入,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各类金融组织和平台为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咨询、资产管理等服务,探索开展养老财产信托业务。大力推广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制度,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
九、规范审批和收费管理
(一)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举办人按《养老机构许可办法》的设立条件,向开办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批。200张(含)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杭州”字样。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民办非企业申请条件的,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建或运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民办非企业或社区服务业登记。
(二)场所设置。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的室内单张床位平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
(三)收费管理。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可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自主确定。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的收费标准应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协商确定。养老机构要按照备案价格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社会办养老机构在获得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坚决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
十、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明确任务,认真落实,切实形成党委政府、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要结合社会办养老机构工作实际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任务,加强制度设计和政策创新,定期研究解决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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