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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大养医结合扶持力度
(一)重点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养医结合,以收养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并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含临终关怀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二)推动养医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设置卫生室、护理站,或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服务。50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可设置独立的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或引进医务室等。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设点,开展医疗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工作。优化资源布局,鼓励病源萎缩、效益较差的二级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医结合发展。由市人力社保局、卫生局、民政局制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具体操作办法。
(三)健全养医服务机制。养老机构内设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按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地医保定点范围,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民政局与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制定。取得设置批准的医疗机构在通过消防、环保、放射评估等部门认可后,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执业验收,合格的予以执业许可。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列支范围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推荐评优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养老机构内设独立的医疗机构、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可享受市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相关优惠政策。
七、创建公平竞争环境
(一)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行和定价机制。鼓励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企业运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定价机制,对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放开特需服务项目收费。在出台公办养老机构准入条件、保障入住对象范围、保障入住对象养老服务补助标准等综合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将固定资产折旧纳入定价成本,按照补偿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办养老机构服务项目价格,为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公办养老机构定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由市物价局、民政局制定。
(二)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等级划分采用星级制,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最高等级为五星。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需依法登记。星级评定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等级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杭州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与划分标准,并组织第三方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养老服务机构颁发证书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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