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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大养老队伍建设扶持力度
(一)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用工培训和用工引进。
1.鼓励持证上岗。市民政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要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到2015年,持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的护理员(助老员)上岗率达到90%以上。
2.落实培训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养老服务相关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助。市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录用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岗前技能培训补助。把农村护理员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范围,在妇女就业培训中,增加养老护理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助。
3.落实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录用符合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见习训练结束后1年内持《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证明书》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600元/人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该补助与见习训练留用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4.实施入职奖补。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13号)精神,对毕业于养老服务、康复护理与管理等专业,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给予入职奖补。鼓励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招收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并积极申请奖补经费。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省里更多的补助支持。
(二)享受住房优惠。护理员(含外地户籍)持证上岗,在杭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累计服务时间满3年,并获得初级养老护理员以上证书的,可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公租房;累计服务时间满5年,并获得初级养老护理员以上证书的,可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廉租房。所在地房管部门要将符合准入条件的护理员纳入优先享受范围。
(三)鼓励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专业。鼓励职业教育学校、培训机构等设立养老服务、老年学、老年心理学等专业,探索在高职院校实施养老护理员委托培养机制,提高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四)加快培育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医疗、教育、法律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规定时长的志愿者服务,由养老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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