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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4-02-08 10:23:19 杭州网

(六)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消防培训的费用[含消防安全培训费、建(构)筑物消防员技能培训费,不含食宿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其他培训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七)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

由市物价局、民政局、城投集团、燃气集团、水业集团,国网杭州供电公司等制定社会办养老机构用气、用水、用电具体减免办法。

四、加大经费补助支持力度

(一)床位建设补助。

1.补助标准。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给予建设补助。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6000元,租赁用房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4000元,各主城区政府(管委会)按不低于市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配套补助;对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3000元,租赁用房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2500元,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政府按不低于市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配套补助。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金额的80%予以补助。

2.补助方式。养老机构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满1年后,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给予50%的补助金额;运营满3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再给予50%的补助金额。市财政在区、县(市)财政落实配套补助后,再下拨市级补助。到期未达到入住率规定要求的,至达到规定要求后再予支付。对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登记的养老机构按本意见给予床位建设补助,2014年1月1日前登记的养老机构继续按原有政策规定进行补助。

(二)提高床位运营补助。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入住,可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申请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合评定情况给予床位运营资助。

1.补助标准。主城区养老机构接收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助:五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四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三星级及以下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中,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以上各项补助,各主城区政府按不低于市财政补助标准配套补助。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非户籍所在区养老机构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提供配套运营补助。

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本辖区户籍老年人的,参照主城区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自行制定补助政策。

2.补助方式。床位运营补助按床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市财政在区、县(市)财政落实配套补助后,再下拨市级补助。对主城区跨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其运营补助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协调落实。床位运营补助时间为3年,对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并获得相应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给予补助。

(三)床位综合责任险补助。鼓励养老机构投保各项社会保险,以减轻机构运营风险。对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所需保费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按1/3的比例进行补助。

(四)养老服务补贴或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对养老机构接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可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接收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对象入住的,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全额支付。

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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