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加大产权管理和投资者收益分配支持力度
(一)产权管理。
1.核定为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实行有限产权,产权归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存续期间,产权按如下方式界定: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出资以及机构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受赠资产)属于机构法人所有,由机构支配,用于机构自身发展,举办人无权另行处分。在产权转让时,出让方可与受让方协商收回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出资,增值部分原则上以现金捐赠的形式转让给经民政部门认可的社会公益性基金。
2.核定为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实行完全产权,产权归投资者。
(二)投资者权益。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机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不改变性质用途的前提下,出资人产(股)权份额经养老机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可以转让、赠与。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经依法清算后,举办人应优先保障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可将依法清偿相关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变现,收回原始出资,其资产增值部分变现后主要用于当地社会福利发展,并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变现部分的10%。
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
三、加大税费优惠支持力度
(一)经认定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如将育养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育养服务收入相关税收按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减半补助,由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以项目扶持的形式给予补助。
(二)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捐赠的,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四)免缴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绿化费、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人防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养老服务机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实行备案制,经报备可酌情减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达标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免交排污费;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