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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选址论证的程序与形式
选址论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获取选址条件:划拨用地的建设单位可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获取拟选址论证地块的规划资料、相关信息等选址条件(有保密规定的信息除外);出让用地的土地收储(出让)部门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获取用地规划意见,作为出让用地的选址条件。
(二)委托编制:划拨用地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出让用地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前,由建设单位或土地收储(出让)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根据选址条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三)公示:选址论证报告(含局部控规调整)公示(公告)10天,通过市规划局网站公示、现场公示及登报公告三种方式同时开展。
(四)审查: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土地收储(出让)部门应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审查,一般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参加审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局部调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建设项目意义重大、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可邀请公众参与。
(五)确认:规划设计机构依据审查、公示情况,完成对选址论证报告的修改后,由建设单位、土地收储(出让)部门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无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划拨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提供选址论证结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出让用地的由土地收储(出让)部门提供选址论证结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需要局部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土地收储(出让)部门汇总论证与公示等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审查要求
参与选址论证报告审查的人员,应当对选址论证报告是否符合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各项规定、本专业的基本技术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提出明确的同意意见;审查不予同意的,应说明依据和理由。
十三、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3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