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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计生家庭扶助行动,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点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制度,支持扶助独生子女病残死亡家庭、双农独女户家庭、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困难家庭、空巢老人家庭、残疾人家庭、单亲家庭等特殊家庭。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各类保障民生制度时,要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尤其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组织开展生育关怀基金募集活动,为特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帮助;加强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经济扶助和精神慰藉工作,鼓励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积极探索“党和政府帮养老,计生协会送关怀”的帮扶模式。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国幸福家庭创建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深化对提高家庭发展能力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开展幸福家庭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切实加强对全国幸福家庭创建工作的领导,把创建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统筹安排实施。
(二)部门联动,合力推进。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积极参与创建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出台包括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健康促进、优生优育、养老保障等有利于创建幸福家庭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单位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工作督查和绩效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确保幸福家庭创建工作有序推进。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开展创建幸福家庭工作贯穿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民生、推进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全过程,充分运用宣传阵地,采取有效形式,进行灵活多样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幸福家庭创建工作、关爱关怀计划生育家庭的浓厚氛围,使开展创建工作家喻户晓,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