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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
2013-08-15 10:57:19 杭州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

杭政函〔2013〕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发挥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乡镇政府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全市城乡统筹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的意见》(财农改〔201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财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重要性

    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对巩固基层政权、规范和加强乡镇政府收支管理、促进乡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具有积极的作用,对推进党和国家民生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效维护以及城乡统筹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管理职责

    各区、县(市)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整合提升乡镇财政管理职能,推进乡镇财政职能实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各区、县(市)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浙政发〔2011〕52号文件明确的乡镇财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重点做好乡镇税源财源建设、各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村级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监管、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和乡镇预(决)算编制、执行及预算管理等工作。

    三、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

    各区、县(市)要根据浙政发〔2012〕85号文件精神,不断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要认真贯彻浙政发〔201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所辖乡镇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等实际情况,按照乡镇发展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统筹兼顾,进一步理顺区、县(市)与乡镇的财力分配关系,积极探索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方式,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县乡财政管理办法和集中支付方式,实现乡镇财政权、责、利的统一,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从而充分调动乡镇“抓改革促发展、抓发展促增收”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乡镇发展活力,促进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建设

    各区、县(市)要结合财农改〔2012〕1号文件精神,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在核定的乡镇综合性办事机构限额内合理设置财政管理机构,并配备适应履职需要的工作人员,所需编制由各区、县(市)在乡镇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实行“条块管理,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日常行政管理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业务上接受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指导。乡镇政府如需调整财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总预算会计人员,应征得区、县(市)财政部门的同意。各区、县(市)应根据乡镇财政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本着因地制宜、节俭实用、方便群众的原则,尽可能利用现有资源,量力而行,通过置换、改建等办法改善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的业务用房等设施条件,满足其履行职责、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的基本需要。

    五、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机制,明确监管工作目标,建立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制度,将乡镇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要重点围绕民生工程,强化对专项资金以及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的监管。要积极探索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财政预算管理。要加强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监管,逐步推进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建设,构建“一站式、一条龙、一卡通”式公共财政服务模式,促进公共财政服务下乡村,提高乡镇公共服务水平。要加大对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力度,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审批制度,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有效控制乡镇债务规模,努力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

    六、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指导和管理

    按照“省级加强指导、市级大力推动、县级抓好落实”的要求,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乡镇财政建设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推进乡镇财政和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加强乡镇财政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激励约束,建立考评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积极支持乡镇财政开展工作。通过各方努力,切实把我市乡镇财政工作推上新台阶,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1日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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