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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扶持政策
(一)放宽广告业市场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广告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大学生创办广告公司可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支持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O%。放宽广告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作为多个广告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放宽取冠省名企业名称条件,首期缴纳超过注册资本20%的出资即可申请取冠省名。
(二)加大税费优惠支持力度。对广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一律不得收取;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对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广告宣传支出,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及时拨付中央财政支持广告业发展资金,市、区两级财政给予积极支持。支持广告业龙头企业向运河、西湖广告产业园区聚集,对入驻广告产业园区的广告企业及相关联企业按规定给予购价款补贴、租金补助等政策扶持;对涉及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发生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予以减免;支持广告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广告企业,以及在国家、省级、市级广告大赛中获奖的广告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级和市级的广告产业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或补贴。
(四)拓宽广告业发展投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广告业发展的个性化金融产品,探索开展企业股权质押、债券质押、动产抵押以及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支持广告企业;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广告业发展,鼓励外资投资广告企业,探索建立广告业债权基金、创投基金,帮助广告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五)积极推动公益广告发展。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制作和传播,组织开展优秀公益广告作品评选,探索建立公益广告激励机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发布和设置公益广告。其中户外公益广告总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资源总量的25%,城区建设工程围挡应划出三分之二设置为公益广告。逐步推行公益广告政府采购制度,构建促进公益广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积极推动公益广告发展。
(六)支持广告业创新发展。鼓励广告企业加强广告科技研发,提高运用广告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媒体的水平,促进环保型、节能型广告材料以及数字、网络等新技术在广告服务领域的应用。支持广告业专用硬件和软件的研发,创新广告发布形式和载体。鼓励广告企业与新型物流业态相结合,不断探索广告业经营的新模式、新业态,推动网络、数字和新兴广告媒体发展,形成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介的优势互补与联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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