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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县级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2.开展灾情评估。市民政局根据受灾区、县(市)民政部门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受灾地民政局,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市民政局根据受灾区、县(市)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4.市民政局、建委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民政厅。
九、附则
(一)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各成员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区、县(市)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案实施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前发杭政办函〔2006〕208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