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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卫生部门指导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市减灾委副主任。
(五)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具体按照《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3.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4.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视情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逐级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上报省民政厅。
2.市政府或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3.根据各区、县(市)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各级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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