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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杭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杭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10人(含)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含)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1.5万间(含)以下;
(4)干旱、暴雨、洪水、台风、低温冷冻、雪灾、风雹灾害造成和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一个区、县(市)当季农作物播种面积的20%(含);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在30万以上,50万(含)以下;本市发生Ms(面波震级)3.5级以上的地震;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宣传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里支援。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四)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人以上,5人(含)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含)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0.5万间(含)以下;
(4)干旱、暴雨、洪水、台风、低温冷冻、雪灾、风雹灾害造成和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一个区、县(市)当季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0%(含);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10万以上,30万(含)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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