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县(市)参加,对灾区防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里支援。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杭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杭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市农业、贸易、物价等部门要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信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建委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慈善总会视情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决定终止I级响应。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20人(含)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含)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3万间(含)以下;
(4)干旱、暴雨、洪水、台风、低温冷冻、雪灾、风雹灾害造成和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在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20%以上,30%(含)以下;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70万(含)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县(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里支援。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