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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房户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实灾情数据。
六、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二)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三)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区、县(市)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七、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委设定Ⅰ、Ⅱ、Ⅲ、Ⅳ四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和Ⅲ级响应由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欠发达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一)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
(4)干旱、暴雨、洪水、台风、低温冷冻、雪灾、风雹灾害造成和可能造成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30%;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70万人以上;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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