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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救灾装备准备。
1.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须的设备和装备。
2.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体育场馆、公园、人防疏散场所、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的动员、运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1.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两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五、信息管理
(一)预警信息。
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林水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和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市科技局(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的主要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2.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市)通报。
(二)灾情管理。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1〕168号),利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省民政厅报告。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含)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在灾情稳定之前,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情况。特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县级灾情数据)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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