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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武警杭州市支队: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命令,组织市特种专业应急救援队及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2.市科协: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研究工作。
33.市慈善总会:开展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34.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做好应急预案制订、救援队伍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等各项备灾救灾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5.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防灾减灾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工作。
四、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1.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令第577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2〕305号)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区、县(市)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2.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二)物资准备。
1.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灾害多发的区、县(市)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2.制订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灾区邻近的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1.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市、县、乡镇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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