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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彰奖励
(二十)获奖企业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每家获奖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十一)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六、监督管理
(二十二)市监察部门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二十三)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该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鼓励群众对申报企业进行监督,发现有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行为的,及时主动向市评审办反映。
(二十四)获奖企业应切实履行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经营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并持续改进经营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持标杆形象。
(二十五)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市评审办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十六)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市评审办报告,并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同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1.因变更名称或兼并、重组等致使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3.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4.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5.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十七)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二十八)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34号)同时废止。
(二十九)各区、县(市)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