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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条件
(十一)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基本条件是:
1.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2.已获得区、县(市)级政府质量奖;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4.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在鼓励员工创业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7.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评审程序
(十二)发布通告。每年由市评审办向各区、县(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市)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市)评审办]下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
(十三)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杭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区、县(市)评审办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由区、县(市)评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评审办。
(十四)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十五)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十六)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
(十七)审查表决。市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候选授奖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的相关材料提交市评委会审查,由市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名单。
(十八)初选公示。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十九)审定批准。市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企业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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