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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设计增加政府投资的,项目业主应建立和完善工程变更有关管理制度,严格变更程序和手续。施工图预算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或累计超过项目概算500万元以上投资额,以及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超过项目概算情况,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财政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对市政府投资预算进行相应调整。
(四)项目业主应完善和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工程合同价变更金额较大(建安工程超过合同价10%、市政工程超过合同价15%)的,应当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工程价变更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根据情况核减或者暂停拨付资金:
1.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未遵循限额设计要求,任意突破项目概算的;
2.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未依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的;
3.项目业主要求设计单位超过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4.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或者其基本情况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而未报备的;项目招标标底、项目合同价违反规定超过已经备案的施工图预算或超过已审定招标控制价的;
5.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未及时到位的;
6.工程合同价变更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报备的;
7.工程结算报告未经项目业主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定的;
8.其他需核减或者暂停拨付资金的情况。
(六)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程价款前,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结算报告。工程价款结算报告经项目业主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不予付清资金。
(七)项目业主应当于年初向财政部门提交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及财务决算报审计划,并严格执行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决算审核计划。
(八)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条件的,项目业主在工程款结算审核完成后3个月内上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办理市政府投资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应当以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
(九)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等方式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拨付后的有关管理依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监督
(一)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财政、发展改革、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住保房管、人防、国资、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要各司其职,切实抓好相关工作。
(二)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对市政府投资预算的监督,按照规定报告市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接受质询,并履行有关义务;要自觉接受监察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的控制。
(三)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审计部门可以依法对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市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等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项目概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绩效评价等进行评审,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市政府投资预算的重要依据。
(六)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或者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市政府投资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市政府投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罚款,对个人给予处分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