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编制审核机制
(一)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原则上按照年度市政府投资预算草案编制要求和项目年度工程进度情况,由项目业主编制。项目业主应依据项目实施阶段中职能部门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现行的计价依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计费依据和标准、拆迁政策以及项目年度工程进度计划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具体编报格式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按照项目化、合理化、科学精细化的要求进行编制。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参与项目概算审查及招标控制价审核等相关工作,与有关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充分利用项目估算、项目概算资料,提高项目年度预算审核工作效率。
(三)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完善市政府投资预算的计算依据、标准和方法,合理控制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职能部门在修改及制定有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时,对涉及市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内容,应事先书面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四)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所需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列入预算。项目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依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但因安排国家、省和市重大建设项目、应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报经批准的除外。
四、强化市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控制
(一)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下达的市政府投资预算指标、使用范围,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拨付;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或项目资金专户支付。
市政府投资项目开立资金专户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有关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金融机构凭批准文件并报经人民银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予以办理。
(二)项目业主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我市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
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当及时缴入财政专户或项目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合同进度及项目业主书面确认的实际进度,按分担比例及时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位。对未按规定缴存自筹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拨付政府投资资金。有关自筹资金的主要合同订立或者其他重要文件签署后,应当在10日内报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备案。
(三)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遵循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不得突破项目概算。项目业主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超过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或者其基本情况应当报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