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政〔2013〕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预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范围
(一)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用于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三)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和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
(四)区、县(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规范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市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二)市政府投资预算依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的原则,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三)安排预算的市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应经过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财政部门与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和协商,合理安排市政府投资预算,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纳入年度计划或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技术前期工作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前产生的前期费用,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市政府投资预算。
(四)市政府投资预算草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市政府投资预算草案编制工作。根据我市财政预算草案编制时间要求,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下一年度市政府投资预算草案编制通知,明确市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总体要求、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内容。
2.各主管部门(含所属及所管单位,下同)应当按照编制通知的规定,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市政府投资预算草案。部门市政府投资预算草案应列出市政府投资项目及其所需的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年度预算资金,有自筹资金等其他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有关资金的情况。
3.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汇总、平衡各有关部门报送的市政府投资预算,编制市政府投资预算草案,提出当年度市政府投资预算总规模,并与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相衔接。
(五)市政府投资预算草案应当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审定,经依法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市政府投资预算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六)经批准的市政府投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预算调整工作,并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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