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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升畜禽养殖设施现代化水平。鼓励规模养殖场配置成套牧业机械设施,应用计算机管理、数字化信息采集、网络化数据传输等信息技术,提高畜牧养殖智能化程度。鼓励畜牧专业联合社配置与应用畜产品冷链贮运设施设备,建设品牌直销店。自2013年起,每年建设或改造提升10个市级畜禽养殖设施现代化示范点。确保到“十二五”末,全市规模养殖场全部达到省级标准化场要求,新型畜牧产业装备与信息化体系初步建立。
(四)加快畜牧业科技应用步伐。重点推进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构建畜禽联合育种和良种推广体系,鼓励种畜禽场进行升级改造。抓好标准化养殖新技术和畜牧兽医信息化管理的示范应用。推广畜禽生态型养殖集成技术,营造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自2013年起,每年组织实施60个市级生态型养殖集成技术项目。
(五)加强基层畜牧兽医监管队伍建设。继续深化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各地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建设,派出机构原则上按区域设置,并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设置。建立健全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体系,畜牧业主产区、县(市)和畜产品加工流通大区、县(市)应建立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机构,并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设置,日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自2013年起,每年建设10个动物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机构示范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政发〔2012〕33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扶持政策;要强化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充实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力量,健全技术支撑体系,确保畜牧医疗工作正常开展;要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我市动物检疫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保障政策、经费落实到位。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环保技术应用和减排工作的技术指导与监管。机构编制、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工商、科技等各有关部门要履行相应职责。
(二)强化政策扶持。市财政要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各地要积极制订符合当地畜牧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建设。
(三)优化发展环境。各地要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和农业资源条件,合理安排畜牧业用地,将畜牧生产及配套设施用地依法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要重视环境保护和治理,在稳定畜牧业发展的前提下,加大畜牧业环保投入,将畜牧业环保治理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发展环境友好型畜牧产业。要加大金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农业担保公司、规模养殖场、畜牧专业合作组织、饲料企业、种畜场、畜牧专业合作社组织、肉类加工企业等共同建立合作保险、授信联动、资金互助机制,形成金融保障合力。
(四)加强指导服务。各地要树立创建典型,发挥示范推广作用。要加强信息交流,建立部门间和各级畜牧兽医交流平台,实现公共服务资源的共享互通,为生产经营者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要加强舆论引导,增强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倡导诚信经营,营造全社会共同创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