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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基础建设
(一)加强部门统计。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部门统计管理,按照“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要求,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市经信委、建委、住保房管局、民政局、工商局、科委、教育局、邮政局、民族宗教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文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要落实统计工作职责,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配强统计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65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数据报送工作,实现全市经济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二)推进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将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建设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区、县(市)统计调查机构信息网络、计算机机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要保障统计调查工作所必需的计算机等硬件设备,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企业一套表制度实施、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运用等“四大工程”的推进提供良好的物理环境。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和基层单位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的指导,提高统计调查信息化工作整体水平。
(三)加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和维护。建立全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民政、编制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和维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信息互联平台实时将企业基础信息和新增、变更单位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统计部门,确保全市单位名录库准确完整。
(四)提高基层统计调查基础工作水平。各类统计调查对象要认真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或委托统计中介机构代理完成统计调查任务。统计从业人员应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确保每年完成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建立并完善全市统一的企业统计基础台账管理系统,规范企业统计台账,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积极推进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探索企业统计数据诚信认证机制,对企业的创牌、奖励等应先行组织开展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诚信认证,由有资质的统计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认可。加强对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零贸易、住宿餐饮业和服务业、城乡住户、粮食生产、民情民意、劳动力、价格等各类抽样调查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抽样推算数据的准确性。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调查中介机构。加大对统计调查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出台《杭州市统计调查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组建杭州市统计调查中介行业协会并在行业协会组建党组织,加强对全市统计调查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鼓励统计调查中介机构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参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鼓励各级各部门以服务外包方式委托统计调查中介机构承担专项调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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